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前因另案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依法囑託該所送達判決正本,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其上訴期間應於翌日起算第10日,即98年11月9日屆滿。茲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10日始具狀經臺灣高雄戒治所郵寄本院提出上訴,有上訴狀及臺灣高雄戒治所收容人訴狀登記簿節本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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