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風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高雄地檢97年度偵字第20960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6號,編號2: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343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馮欽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