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
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㈡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0五0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㈢就債務人甲○○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㈣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
不得對債務人甲○○行使,債務人甲○○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系爭房地為自用住宅,國泰世華銀行係普通債權人,而聲請人就相關債務已進入更生聲請程序,現繫屬於鈞院。對於系爭房地,聲請人並已與永豐銀行達成協議,於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若聲請人之房地遭拍賣,則聲請人之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將無用武之地,對於聲請人之更生,亦難謂公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㈠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分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30402號、97年度執字第10507號、97年度執字第3538
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並併案辦理,另經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聲明參與分配,目前附表所示不動產尚未拍定,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查明屬實。
㈡次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現由本院以97年度消
債更字第1103號審理中。本院斟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自用住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前段之規定,於更生程式中,其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定,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有保障其此項協定權之必要。同時為維持債務人資產,防杜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式或債務人自行處分其財產,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並使債權人有公平受償之機會,以利債務人更生重建,爰於為更生裁定前,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國仁┌──────────────────────────────────────────────┐│附表(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縣│五股鄉│五股坑│五股坑│167-14│建│2421.00│1萬分之│││││││││││30││├─┴───┴────┴────┴────┴────────┴─┴──────┴────┴──┤│附表(建物部分)︰│├─┬──┬───────┬───────┬──────┬─────────────┬──┬─┤│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632│臺北縣五股鄉成│臺北縣五股鄉五│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66.56│陽台12.90│全部│││││泰路2段91巷17│股坑段五股坑小│17層樓│合計:66.56│花台3.12││││││號7樓之2│段167-1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