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重興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100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案由欄別有誤,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字號「100年度偵字第1485號」,均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字號記載「100年度偵字第1485號」,茲發現有誤,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依職權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485號」,以昭鄭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