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2號原告 李明德
李簡美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珠菁 被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2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