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珍 女 49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34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
如下:
主文
黃素珍幫助犯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以手機門號供犯罪之用,助長犯罪歪風,除
增加檢警單位查緝犯罪之困難外,亦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情
節難認輕微。另參被告僅國小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現無業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不佳,僅提供門號1組供犯罪使用,危
害尚非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