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21號
原   告  林朝英
被   告  邱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2樓,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而原告請求所依
據之本票付款地並未記載,則本件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
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