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高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賴阿花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