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介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後東機械有限公司設台南縣佳里鎮六安一四0之十七號兼法定代理人戊○○右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嘉宏機械有限公司設彰化市○○街○○號兼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