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吳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0日下午2時12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