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30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電費收
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雖到庭辯稱:伊對原告之
主張不爭執,惟目前無資力清償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是否有
資力清償與是否應負清償責任,誠屬二事,被告仍不得藉此
解免其清償債務責任,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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