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陳志瑋
       郭鳳珠
被   告  林盟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2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
付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
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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