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陳祥富
相 對 人  曾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安瑋間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 徐偉傑 立者。(三)因票
據發生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
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門號並借款未依合
約還款等語。
三、經查,本院將民國102年12月31日調解期日通知書送達相對
人曾安瑋住所地,遭以「遷移」,致原件退回,是以送達相
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第1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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