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人   張家銘永銘科技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具狀提起上訴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
正,此有本院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繳費狀況查詢紀錄各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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