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賴淑玲
被   告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並應提撥新
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而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法文之規定,公司
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限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規定亦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遭新北府經司字
第1068066858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並經全體股東決議選任張
榮煌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在卷可
稽,而被告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有當
事人能力,並應以張榮煌為其法定代理人。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97年6月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
作業員,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而被告
卻無預警於106年6月16日倒閉,致原告有15天特別休假未
休,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特別休假未休15日之工資11,500元
,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日預告期間工資23,000元及資遣費
111,236元,總計145,736元,又因被告未提繳原告106年
5月份及106年6月份勞工退休金2,522元,故請求被告提
撥2,52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
新北市政府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106年
度司促字第28734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45,736元及提撥2,52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