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博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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