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如附表二所示之之空白商業本票叄本沒收。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如附表二所示之之空白商業本票叄本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