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5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主文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貳支、如附表二所示之之空白商業本票叄本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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