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
丁○○戊○○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0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本應為無罪之諭知而不另為無罪諭知者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情形相同,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共同於八十五年間在台北縣○○鎮○○○段小坑子頭子段第二六之一、二九地號土地上,私自違舖設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使用之犯行,被告乙○○業經判決無罪,被告甲○○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