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周政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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