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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