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