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博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博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