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火旺 (原名 林翰
       趙新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6,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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