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1號
上訴 人 陳琮樺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芳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5,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對原判決反訴部分提起
上訴之上訴利益為202,304元(已扣除上訴人於原判決反訴部分
勝訴金額7,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合計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