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三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五日傍晚止,連續在高雄縣○○鄉○○○路○巷○○弄○號住處房間等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在高雄縣○○鄉○○路臨檢查獲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