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第一頁反面第十二行所載:「...第二屆會員臨時大會決辭...」更正為「...第二屆會員臨時大會決議...」。
理由查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七號判決,查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特為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尤三 謀評事 陳光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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