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797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79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博歆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委由森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自香港進口LADIES'六五%RAYON三五%ACRYLICKNITTEDSWEATER乙批(進口報單第BC\八六\V○三二\○○六五號)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查驗結果,來貨紙箱上直接印有"STYLE,COLOR,CARTON"等字樣,而"MADEINHONGKONG"字樣,則以貼紙貼於紙箱上,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所車縫之縫紉線顏色不同,係臨時補縫,非於成衣加工時同時縫上者,產地存疑,乃檢樣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鑑定結果係大陸物品,原告顯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由於貨物已押款放行,被告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一、二四七、九九四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八一、三八三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委由森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高雄關報運香港進口物品LADIES'65%RAYON35%ACRYLICKNITTEDSWEATER乙批(進口報單"BC/86/V0032/0065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高雄關查驗,其基於以下兩點理由即以所謂〞經驗法則〞判定所進口貨物為大陸物品。1、來貨紙箱直接印有STYLE,COLOR,CARTON等字樣,而MADEINHONGKONG則以貼紙貼於紙箱上。2、貨品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所車縫之縫紉線顏色不同,係臨時補縫。但以上兩點原告於訴願書\再訴願書上皆有詳細說明,且附上生產期間雙方往來信函,生產核可單、驗貨報告...等,難道皆不足以證明此物品是香港製造﹖二、原告一再說明當派員至恆藝公司驗貨時除發現毛絨紗有明顯色差問題,而要求成捆打包後回台重整,再出貨予客戶,同時也發現恆藝公司係一香港內銷廠並未注重車產地標及外箱印產地等事宜,而要求其補上。三、關稅總局謂本案亦函請駐外單位跟查結果仍維持原議,係大陸物品,其理由安在,原告先前亦檢附香港恆藝織造廠商業登記證及工廠生產照片證明此係一家合法織造廠,且此物品又有香港官方產地證明,怎又會與該局鑑定結果不符而為大陸物品呢﹖四、如只基於兩點薄弱的理由,而以所謂〞經驗法則〞皆無於原告所提供的種種雙方往來信函及證明文件,就逕行認定為大陸物品,而予處罰,在此紡織品這麼難以經營的大環境下叫廠商如何生存。五、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查本案原告報運進口針織成衣,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查驗結果來貨紙箱上直接印有STYLE,COLOR,CARTON等字樣,而MADEINHONGKONG字樣,則以貼紙貼於紙箱上,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所車縫之縫紉線顏色不同,係臨時補縫,非於成衣加工時同時縫上者,致產地存疑。被告乃檢樣及產地證明等相關文件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就貨樣及有關文件資料查究鑑定審議決定「係大陸物品」。又關稅總局為審慎計,乃檢具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送請該鑑定委員會函轉駐外單位調查結果,仍維持原議「係大陸物品」,應具公正性與準確性。則產地證明等文件內容既與鑑定結果之事實不符,衡之經驗法則,當以現實鑑定之證據力為強,此有本院六十五年度判字第六二七號及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釋示可稽。從而被告並非僅憑來貨紙箱產地之標示及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車縫不同之縫紉線顏色而認定產地,原告所訴顯非事實。二、查本案關稅總局檢附原告提供之相關文件函請上開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函轉駐外單位調查結果仍維持原議「係大陸物品」,足證本案來貨產地認定之審慎可見一斑,其鑑定結果之公正與準確性應無疑義。至原告訴稱香港恆藝織造廠商之工廠生產照片證明此係一合法織造廠云云,亦僅足以證明該廠商亦有製造成衣,尚不能證明本案來貨確係產於香港而非大陸。原告以貿易為常業,具專業知識,當知自香港進口成衣,極有可能係大陸產製之貨品,原告疏於防範與查證,致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發生,其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意旨,依法自應論處。三、綜上論結,本案起訴狀所持理由均無可採,原告之訴擬請予以駁回等語。
理由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情節輕重,處以...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及「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前段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委由森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自香港進口LADIES'65%RAYON35%ACRYLICKNITTEDSWEATER乙批(進口報單第BC\八六\V○三二\○○六五號)原告申報產地為香港,經查驗結果,來貨紙箱上直接印有"SYTLE,COLOR,CARTON"等字樣,而"MADEINHGONKONG"字樣,則以貼紙貼於紙箱上,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所車縫之縫紉線顏色不同,係臨時補縫,非於成衣加工時同時縫上者,產地存疑,乃檢樣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鑑定結果,係大陸物品,原告顯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由於貨物已押款放行,被告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原告貨價二倍之罰鍰計一、二四七、九九四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八一、三八三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被告僅憑來貨紙箱上之印文及產地貼紙和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車縫線顏色之不同,認定來貨為大陸物品,忽原告一再訴願書之說明,否認來貨係香港恆藝公司製造,令人難服云云。然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得準用之,本院系爭進口貨物既經財政部關稅總局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第三八九次會議鑑定為「大陸物品」,有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總局鑑字第八六一○四八三一號鑑定函附原處分可稽,姑不論該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為大陸物品之政府法定鑑定權責機構,且上開鑑定函依其程式及意旨為公文書,依法推定為真正,自堪認為真實可採。原告雖提出香港出口廠商恆藝織造廠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等出具之證明文件均屬私文書,尚難推翻與上開公文書推定為真正之證據力,參以原告所提出恆藝織造廠之照片,工廠面積有限,工人未逾十人,且原告自承來貨品質不佳,客戶要求百分之百驗貨,毛衣成捆進口而未逐件包裝,而關稅總局亦曾檢具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送請上開鑑定委員會函轉駐外單位調查後,始作成來貨係大陸物品之鑑定,足證上開鑑定並非僅憑紙箱上印有STYLE,COLOR,CARTON等字樣,及MADEINHONGKONG字樣係以貼紙貼於紙箱上,以及貨品上商標標籤與產地標籤所車縫之縫紉線顏色不同,非同時縫上等原因所為之鑑定,原告主張上開鑑定基於兩點薄弱理由,有違經驗法則之訴稱,尚難採信。原告既以貿易為業,當知來貨為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而香港鄰近大陸,為大陸物品之出口港,自香港進口成衣,極有可能係大陸產製之貨品,乃原告疏於防範與查證,致有本件違章事由之發生,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原處分據以依首揭規定追徵稅額科處罰鍰,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徐樹海
評事廖宏明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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