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考績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丙○○
甲○○戊○○丁○○辛○○
乙○己○○相對人庚○○
參加人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戶政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右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七公審決字第○一三六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本院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法院命第三人參加訴訟,必以其人就該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為限,此由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觀之,意義甚明,本院四十七年裁字第五四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考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本院告知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戶政司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訴訟。查上開三機關就本件訴訟,非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原告亦未陳明上開三機關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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