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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