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四四公克,而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揭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四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宗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毀該扣案之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