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45號
原   告  許淑芳
被   告 建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婷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成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