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