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九二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江惠民
原告因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戊○○、己○○、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
   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六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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