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英壹包(淨重0.七八公克,包裝重0.一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英一包(淨重0.七八公克,包裝重0.一六公克),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為此,爰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