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