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雅旅行社、 李健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雅旅行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