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811號債權人 明璋 起重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蕭魯 債務人劦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劦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明璋起重工程行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債權人應列為林蕭魯即明璋起重工程行;若為合夥,應列為債權人明璋起重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林蕭魯。
二、債務人劦億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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