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9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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