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5年度抗字第81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抗字第81號本票裁定事件全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後,認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金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以裁定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費用名稱│金額(新台幣)│備註│├───────┼──────┼──────┤│抗告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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