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麗洱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富麗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顯示,聲請人受讓者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 陳振隆 之債權,上開證明書雖載明包含擔保物權之讓與,惟查債權讓與之時間為民國95年8月17日,而擔保物早於民國88年9月21日滅失,無從為擔保物權之讓與,富麗洱股份有限公司又非債務人,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無理由,揆諸首揭法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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