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六年四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一年六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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