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六一0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函文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