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七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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