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