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