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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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0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涉犯相姦罪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涉犯通姦罪、被告甲○○涉犯相姦罪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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