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向甲○○承租台中市修齊巷一一八弄四九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詎乙○○於八十九年五月間,竟未得出租人之同意,即將上址承租之房屋大門處之落地鋁門拆除,另行改裝他型式之大門,足以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