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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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67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9年3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詎於提示後本息均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89年間持前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89年10月21日以89年度票字第6390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熊祥雲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