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58號原告巨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5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