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